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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可以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划分

2018/5/17 14:40:01  来源:天津离婚律师事务所  

 

        柳某与汤某如果要分割该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有两个方法:一是提前清偿所欠银行的贷款,涂销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的他项权登记,这样就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问题的同时一并处理房屋的归属问题;二是在双方离婚后,由双方或一方继续偿还贷款,待贷款还清并涂销抵押登记后,双方通过协商或诉至人民法院处理。在分割财产时也会有一方隐瞒、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况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今年年初,汤某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在诉讼中,双方对离婚没有异议,但对房产的处理争议较大。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对房产的归属未作出实体判决,而是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判决房屋由柳某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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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法院考虑到,如果是在夫妻双方名义办理了抵押按揭手续,直接将房屋处理归一方所有,则势必要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手续,而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很可能会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降低为由,要求提前偿还贷款,或者要求提供其他财产进行担保而引起纠纷。因此,一般不主张这种观点司法实践当中,经常会见到合同债务人借助离婚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来逃避巨额债务的现象。例如,甲在与丙的婚姻存续期间欠下乙50万元债务,夫妻共同财产是80万,但甲为了逃避给付,就与其配偶丙“离婚”,离婚诉讼当中甲同意或者与丙协商一致将全部或者绝大部分财产分给丙,而甲实际分得的财产没有或者很少,从而给合同债权的实现制造履行或者被执行的巨大障碍,进而保存甲丙控制财产总额不受减损。那么这种方式能不能达到逃避履行债务的目的呢?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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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认定的原则和规律是:上述债务范围,只要是合法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所欠,均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