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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婚姻家庭权益成妇女维权热点

2018/5/17 14:41:40  来源:天津离婚律师事务所  

 

       索引中所提到的债务如果没有上述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的8种情况,一般都应以共同债务来认定。依据共同债务的处理原则:如果夫妻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则用共同财产足额清偿;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则其余部分由夫妻协议清偿;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夫妻又不能达成协议时,就由人民法院来判决。索引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足以清偿,那么当然要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足额清偿。即使夫妻之间已经就共同财产于离婚时进行协议分割,达成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取得司法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但仍然无法阻却债权人要求夫妻双方承担无限连带债务的责任(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如果夫妻双方协议就夫妻共同财产所作的处理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有规避法律的情况,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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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夫妻以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法律规定是先以夫妻双方协议清偿,不能协议时才能由法院判决,这种规定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其收入和支出是共同收益和共担风险的,但如果协议违背了共担风险的原则,那么就不应该被认定是有效的。所以,有必要明确对协议的生效加以条件限制,比如“如果债权人同意夫妻协议的内容,则此协议对债权人生效,如果债权人不同意,那么可由法院进行判决”。这样做能有效避免,夫妻用偿债能力很差的一方去抵抗债务的履行。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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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线显示,我省妇女反映的婚姻家庭类权益问题涉及家庭纠纷、配偶有外遇、家庭暴力、同居、离婚咨询等。特别是离婚财产纠纷案件,成为婚姻家庭类问题的热点、难点。婚外恋已成为影响家庭稳定的重要因素。在该中心接听的该类热线案件中,配偶有外遇、重婚或同居类案件占22.3%。此外,妇女在财产方面的权利被侵害的现象也越来越多,突出表现如出嫁女土地权益等问题。据了解,省妇联所处理的婚姻家庭权益类热线案件中,大多数带有一定程度的家庭暴力。据统计,仅直接投诉家庭暴力的案件便占婚姻家庭权益类热线案件的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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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财产制也称为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婚后财产所有权及其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应承担的财产责任。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演变与进步 我国古代是属父权家族制度,妻为夫权所支配,妻在社会上、经济上均无独立、平等地位。通常采用家庭成员同居共财制,没有独立的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度最早源于古罗马,如罗马市民法即采用统一财产制,妻子的一切财产归丈夫所有;万民法即采用夫妻财产分别制,但由丈夫管理妻子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