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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婚姻调查经常会被关注的财产分割热点问题

2018/5/17 14:33:48  来源:天津离婚律师事务所  

 

       一般来说大多数财产分割案都是处理离婚和同居的财产分割,而离婚财产分割主要问题在于是区分好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而同居财产分割,主要是在双方同居期间属于共同财产的划分。在离婚时,需要进行财产的分割,那哪些是可以进行财产分割的呢?它的范围是什么?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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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是离婚还是同居,既然要财产分割,最主要的还是必须先进行双方共同财产的认定,才能进行合理分割。那么如何来进行共同财产的认定呢?在离婚双方的共同财产的认定上《婚姻法》第十七条有所规定(同一)。在同居关系上的双方共同财产认定在《婚姻法》第15条有所规定“天津婚姻调查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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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姜某与孙某系同居关系,在同居期间购买该房屋,并进行了共同修建,应确认该房屋为被告姜某与孙某的共有财产。原告主张所争执的房屋系其本人购买,并且已领取房产证,又因孙某已将该房的一切权力来信言明归其所有,该房理应归其所有。因原告是受人委托购买房屋,原告对所购买房屋不具有所有权,天津婚姻调查孙某在来信中将共有财产的所有权转移该原告,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行为无效,不予认定。原告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申请国家机关确权归自己所有,系侵权行为,不予确认。故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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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主要涉及在离婚时所有权不完全的房屋的处理问题。由于争议的房屋存有他项权,就是通过按揭贷款所购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被进行了他项权———抵押权的登记,即在贷款没有完全清偿之前,享有抵押权的银行对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有进行阻却的权利。所以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所有房屋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有人认为,天津婚姻调查按揭贷款购买的商品房,买房人取得的是全部所有权,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应当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直接进行分割处理,而对所欠银行的贷款,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