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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案件中当事人都有哪些诉讼权利?

2018/5/17 11:07:44  来源:天津离婚律师事务所  

 

       本文之所以要谈谈专业离婚律师与当事人自己书写的离婚起诉书的区别是想纠正一下很多人在此问题上的误区。可以这么说:假如本离婚律师是被告的代理人,只要大致看一下原告的起诉书就可以判断出这份起诉书是否出自专业离婚律师之手。这是因为专业离婚律师与一般当事人书写的起诉书有很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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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起诉书的格式。虽然网上有很多离婚起诉书的格式,但每个离婚案件都有自己的特点,网上的那些格式毕竟不能通用于全部离婚案件,需要在套用时做出一些调整。对于这种调整,专业离婚律师自然能够熟练或者说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巧妙运用,但一般的当事人却很难做到。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就基本可以做出判断了。当然,那种连正常格式都不具备的起诉书就更不用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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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不能按照男方撤诉处理的原因是什么呢?本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赋予法官案撤诉处理的情况是这么规定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另外,法律还规定:“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本案由于是离婚案件,所以法律要求当事人除非在国外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外,都必须到庭。再有,法官是以电话而非传票通知的对方,所以不符合按撤诉处理的法定情形。由此可见,本案要想按撤诉处理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法院以传票的方式通知了上诉人胡先生;2、胡先生因特殊且合理的情况而未到庭。综上,法官没有裁定按上诉人撤诉处理是正确的。虽然我们白跑了一趟,但对方无视法庭,不来参加庭审至少说明了一个问题:作为发起二审的上诉人,其对自己的上诉并不抱希望,其上诉更像是在做毫无意义的挣扎。所以王女士很快就能获得最终生效的离婚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