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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案件中以微信当证据的关键

2018/5/17 11:01:27  来源:天津离婚律师事务所  

 

       至此,相信大家都能确定谁在离婚后更需要涉案车辆了吧?更何况是当场看着证人作证的法官。就这样,本律师成功引导对方证人,不仅让对方无法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反而让证人在不自觉中帮我们就车辆问题做了证。而对方的律师却摄于庭审规则不能插嘴,只能干着急。所以直至证人作证完毕,走出法庭时还不明白自己在法庭上到底都干了些什么!女方住在自己父母家,且所居住房产是女方父母的,并非租房,所以不是临时居住,女方离婚后的生活环境便利状况是可以继续维持的,对车辆的需求自然不如男方强烈;3、女方父母身体很好,而男方父母患有慢性疾病需要经常由男方开车带着去医院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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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姑且不论女方所称暴力是否符合离婚赔偿的法定条件,单就父母与子女具有天然的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的可信程度就大打折扣。所以在法庭上,女方的父母始终无法证明暴力的存在。但本律师却没有就此放过这两位证人,而是认为可以尝试引导他们为我方在争夺车辆的问题“帮个忙”。于是,在轮到我方对证人发问时,本律师先详细询问了所谓家庭暴力发生时的一些细节,目的是迷惑证人,让他们误以为本律师要在暴力问题上寻找他们证言中的漏洞。看到证人认真作答后,本律师明白他们已经“上道”了。于是,本律师话锋一转,突然问了如下几个问题:“1、原、被告分居后,女方是否与你们住在一起?2、你们居住的房子在谁名下?3、你们的身体是否有慢性疾病?”由于本律师的问话突然,证人又必须当场作答,所以只能在还没有弄清问话目的的情况下如实回答:“1、自己的女儿在分居后当然和我们住在一起;2、居住的房子登记在女方父亲名下;3、我们身体很好,没有慢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