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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案件中与被告谈判的时机问题

2018/5/17 10:59:07  来源:天津离婚律师事务所  

 

       对于离婚案件中出现这种情况其实是很正常的。毕竟在诉讼中双方是一种对抗关系,都在尽力搜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并回避对自己不利的问题。所以,案件审理过程有时就是以既有的证据为线索,逐步揭开未知事实的的过程。就像该案:被告本来有六个银行账户,但我方在起诉时仅知道其中的三个。作为被告当然抱着侥幸的心理隐瞒其余三个账户。然而,当本律师审查已知的三个银行账户明细时却发现它们与被告的另外三个银行账户存在资金往来,故而进一步确定了被告还有其余三个账户尚未被追究。为了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追究被告所隐瞒的财产便成为理所应当之事。所以,当本律师提出要求被告继续提供其余三个银行账户明细时,法官只能宣布休庭,待其余三个银行账户明细提交后才能继续审理。这就产生了反复举证和质证,而无法进行下一步审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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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如何,在离婚官司中尽可能多地争取财产是大多数当事人所期望的,所以律师要做的就是运用经验和技巧与对方周旋,同时细致审查既有证据,发现新的线索。而当事人要做的就是要有耐心,并配合律师的工作。最近,本律师代理了一件起诉离婚官司。由于被告恶意隐瞒银行账户却被本离婚律师逐步发现,导致案件在举证质证阶段出现反复而无法及时结案。对此,我的当事人很是烦恼。法官长期的心理压抑不仅会导致疾病而且会影响案件的审理。这位法官目前的心理状态明显不正常,真心希望他能尽快调整好近,本律师在天津市某法院出庭代理一件起诉离婚案件。本律师在数月前的另外一起离婚案件中也接触过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当时的言谈居住还算正常。但在这次接触的过程中,本离婚律师却明显感到他的内心正承受着这很大的压力,表现已经超出了正常法官应有的状态,很是为其担心。情况大致是:本案第一次开庭是在上个月的某天上午,来到法庭时正好赶上前一个庭刚散,一位当事人正唠唠叨叨地和这位法官交流着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