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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的过程中如何重新委托律师?

2018/5/17 10:39:28  来源:天津离婚律师事务所  

 

        原来,早在1986年,尚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张女士为同男方杨某(化名,被告)结婚而冒用自己姐姐身份办理了结婚登记。现在将近三十年过去了,由于性格不合、长期分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张女士委托当地律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然而,张女士所委托的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出现了疏忽,未仔细分析案情便将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作为离婚证据提交给了法院。法院开庭审理后发现:结婚证上的女方并非张女士,而是张女士的姐姐。于是,法官抓住这个问题,认为结婚登记男女双方非原告与被告。原告以该证作为与被告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证据要求与被告离婚,主体不适格,故而驳回了张女士的起诉。张女士无法接受这个判决结果:天津婚姻调查无论是办理当年的结婚登记当事人、还是婚后实际与杨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都是自己,法院凭啥会驳回自己的离婚起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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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该案可以明显看出在离婚诉讼中,离与不离的问题与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之间的确是存在联系的。所以,本律师认为在诉讼中要分清主次,及时果断地作出判断并合理取舍诉讼请求。一个官司解决不完的,可以先甩掉次要问题留待离婚后再解决。否则很有可能因为次要问题而影响了主要问题的解决,并最终什么问题也解决不了。天津婚姻调查为了挽救这次离婚诉讼,本律师联系法官做了长时间的沟通。同时将撤回财产分割之诉讼请求的申请书快递给了法官。没过几天,本律师的挽救措施有了效果,法官又安排了一次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谈话后没多久便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判决原、被告离婚。至此,袁女士虽然没有完全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但至少把最重要的离婚问题解决掉了。袁女士可以集中精力去解决剩下来的离婚财产分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