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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离婚律师一场顺利得有些意外的离婚案件

2018/5/17 10:30:49  来源:天津离婚律师事务所  

 

       今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准备二次起诉离婚的当事人的委托,为其处理离婚官司。在审查这位女士提供的资料时,本律师发现其未拿到第一次判决书的生效证明。而这个文件是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必须准备的。本律师支持第二种意见。理由是:该案虽然涉及不动产,但离婚后财产纠纷是基于婚姻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分割问题而引发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不动产权属之争,而是离婚纠纷的延续,所以仍应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经过一番边辩论,本律师团队终于形成共识。于是,本律师于今天正式向海淀区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而海淀区法院也正式受理了我方的起诉。首先介绍一下案情:彭先生(化名,原告)与李女士(化名,被告)于2014年协议离婚。彭先生与李女士的住所均在天津市海淀区。由于离婚协议的措辞问题,造成中双方就一套位于天津市朝阳区的房产的所有权归属约定不明,天津离婚律师并由此引发双方在离婚后发生争议。该案属于典型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一方均有权利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进行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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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于婚姻生活中的情感矛盾、对方的人品等,在法官的眼里基本都是些鸡毛蒜皮的事,对案件审判结果没什么关系。甚至只是道德层面的问题,法官无权也没有精力去作出评判。所以,如果您正在面临的离婚官司,最好把精力集中在前面所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那三件事儿上去,千万不要指望法官在判决中确定谁的道德有问题,否则就属于没有明确诉讼目标的瞎打官司,天津离婚律师甚至会不自觉地进入到一种从起诉之初的以对方为敌,演变为以对方和法官为敌的状态,在这种状态的驱使下怎么能打好离婚官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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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法律上来讲,如果王先生接受女方刚刚提出的调解意见,案件会马上结束。不仅其可以到达财产问题互不追究的目的,而且500元的子女抚养费也大大低于法定的水平。王先生当初的诉讼目的全部都可以实现,这对王先生来说无疑是个非常好的结果。但如果王先生不能冷静下来,不仅无法实现当初的起诉目的。而且可能在一审判决下来后,当事人因不服判决而提起上诉,让官司变得没完没了。听了本律师所讲的这番道理,王先生终于冷静下来并接受了调解方案。这起原本很普通却被当事人的情绪搞得很复杂的离婚案件最终得以结束。

       该案看似简单,被告刘女士也同意离婚,但在真正走上法庭后,双方的积怨瞬间爆发,要不是本律师的阻拦与法官的警告,双方很可能会发生肢体冲突。经过数次开庭,昨天进入最后的阶段。然而,双方依然是一副剑拔弩张的架势,尤其是我的当事人王先生甚至要与法官吵起来。在照例的调解阶段,天津离婚律师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女方也许是一时激动或别的原因而突然改变了想法,同意各自名下财产给各自所有,同时又将要求王先生每月支付5000元的子女抚养费降为每月仅支付500元。但是怒不可遏的王先生却拒绝调解,坚决要求法官判决。见此情景,本律师向示意法官休庭五分钟,然后把王先生拉出了法庭进行劝说。